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標單售價200元。可親自至本局或郵寄購買。郵寄購買者請另附回郵120元。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5樓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
其他:
1.投標廠商除應符合前項資格外,其投標組織團隊須同時具有建築師,前述建築師人員得以分包(協力)廠商代替,並應於投標時檢附【合作同意書】。
2.投標廠商除應符合前項資格外,其投標組織團隊須同時具有環工技師。前述環工技師人員得以分包(協力)廠商代替,並應於投標時檢附【合作同意書】。
2)廠商納稅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規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工程或技術服務採購案,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檢附切結書:工程或技術服務投標廠商:切結書1。上開切結書不納入資格審查文件,惟未依期限提出不為補正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規劃設計部分:(招標機關請依個案性質修正)
1.乙方應於甲方簽約日起 100 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乙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日起25日內完成規劃工作,將有關圖說文件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規劃簡報。
(2)乙方應於甲方核定規劃內容之日起50日內完成設計工作,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送達甲方審核,並配合設計簡報。
(3)乙方完成書圖文件經甲方審核退回修正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內修正完畢送達甲方復審,並配合甲方需要辦理簡報。相同缺失項目修正次數上限為2次,屆次之審查仍未符合契約約定時,以甲方通知再修正日起依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4)設計書圖文件應於甲方審核完成之日起25日內完成招標文件之撰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併監造計畫裝訂成冊,送達甲方辦理發包。
(二)監造部分:
1.乙方對監造服務期間以甲方書面通知或工程開工日起,至本契約全部之工程決算完成日止。
2.如涉及變更設計應於甲方通知到達日起7日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送達甲方審查。
3.工程如需辦理估驗計價時,乙方應於接獲工程承包商之估驗計價申請案次日起5日內完成估驗項目核對工作,並送達甲方辦理估驗複核。
4.工程竣工後,乙方應自收到施工廠商工程竣工圖、結算明細表之日起7日內完成審查並送達甲方核定據以辦理驗收。
5.工程驗收完成後乙方應於5日內修正竣工圖說、結算明細表送達甲方辦理工程決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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