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保留109年至110年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與原得標廠商以原決標項目、條件及價格(每一單項之決標單價)續約增購勞務服務。預估未來2年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84萬2000千元整為上限。
(二)本採購後續擴充依年度經費編列額度,屆時由衛生所評定得標廠商服務績效,績效優良者逐年續約,最多兩年,績效優良之相關評定如附件,於一年內稽核二次,二次平均應達80(含)以上者評定為績效優良之廠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非為採購法第103
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應檢附文件如與資格審查表不一致時已本項規定為主,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豔之證明文件):
1、須經立案之醫事檢驗所且必須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CAP)醫學實驗室認證之醫療機構另必須參加外部能力及台灣醫事檢驗學會105、106年度能力試驗生化、血液、鏡檢、血清免疫、FOBT等認證合格之醫事檢驗所。
2、須為健保合約診所及內部設有檢驗設備之證明,且診所附設醫事檢驗部門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CAP)醫學實驗室認證之醫療機構另必須參加外部能力及台灣醫事檢驗學會105、106年度能力試驗生化、血液、鏡檢、血清免疫、FOBT等認證合格之健保合約診所。
3、須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評定合格之地區及(含)以上醫院或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並附設檢驗部門者,該檢驗部門必須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CAP)醫學實驗室認證之醫療機構另必須參加外部能力及台灣醫事檢驗學會105、106年度能力試驗生化、血液、鏡檢、血清免疫、FOBT等認證合格之醫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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