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嘉義市忠孝路275號2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元整,現金繳納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嘉義市忠孝路275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嘉義市忠孝路275號2樓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一)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伍、相關工作實績:完成傳統閩式之古蹟或歷史建築之驗收證明書(至少一件)
六、工地負責人
本工程係古蹟日常管理維護工程,為確保修護品質,投標廠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須為依於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執行業務,且應具備下列條件:
a.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七、匠師資格
本工程係古蹟日常管理維護工程,為確保修護品質,投標廠商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第四款規定,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本案所需傳統匠師項目有:瓦作匠師、大木匠師、鑿花匠師、土水匠師。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以嘉義市政府宣布之停止上班日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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