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視廠商該年度履約情形良好與否,保留與得標廠商續約之增購權,最多得再續約3個月(1季),期間從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預估增購金額新臺幣481,250元,若107年經費遭刪除,以核定之預算數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需有電腦、資訊或網路等相關行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具有SYBASE資料庫、UNIX(或Linux)作業系統及CISCO路由器軟體維護、OCP(Oracle Certified Professional)、CCNP(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MCSE(Microsoft Certified System Engineer)、資訊安全認證CEH(Certificated Ethical Associate)、微軟MCITP(Microsoft Certified IT Professional)等能力之證明。
五、檢附承作政府機關辦理119、110或118專線受理報案有關資訊系統建置或維護之履約驗收完整證明文件(契約書及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以供審查。
六、投標廠商需檢附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檢附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本局119消防資訊系統設備原建置之重要設備,包括:ANI/ALI受理分配設備(Aastra Nexspan D)、錄音管理伺服器(GrandsysLOG8000)、受理台話機(Aastra M740)之原廠或臺灣代理商開具零件供應無缺證明書或技術服務支援證明書,以供審查。(得標後可取得者,應另於得標後15日曆天內,將上列供應無缺證明書或技術服務支援證明書送至本局審查。審查不合格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文化路308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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