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有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辦理後續擴充1年(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權利,並以決標金額為上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0元,各投標廠商限領1份,須提供身份證件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5號四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提高行政效率,簡化流程
履約期限
自機關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已達契約金額上限,兩者以先屆者視為完成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並領有核可證書。
(二)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可檢驗項目包括: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大麻代謝物、愷他命代謝物(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苯二氮平類(硝甲西泮、硝西泮、氟硝西泮等代謝物)、卡西酮類(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苯乙胺類(MMA、PMA)等項目。
(三) 濫用藥物尿液認證檢驗機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1份。
附加說明
(1)本投標須知、規格表、補充規定等文件均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2)如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簽署契約時需出具產物保險公司連帶保證證明。
(3)本標案文件中之天數計算皆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及休息日均列入計算,末一日為星期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得延至下一工作天。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含前次電子領標憑證資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隨之延長1個月。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21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事宜;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辦理簽約或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宜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7)未攜帶廠商印模印鑑或非負責人到場者,請檢附授權書。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以下,為落實防疫措施,參加開標者請攜帶具有照片之證件,並全程佩戴口罩,如有發燒症狀(耳溫≧38℃、額溫≧37.5℃),請勿出席。
(10)得標廠商簽立契約時,應依印花稅法,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請向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之。
(11)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繳納押標金,另為利廠商當場退還押標金,建議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繳納,惟廠商仍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繳納。
(12)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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