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有依原決標條件、價格辦理後續擴充1年(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權利,並以新臺幣376萬1,538元為上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整,現金支付
開標地點
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5號機關4樓開標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合法設立證明(僅須提供任一項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
3. 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二)最近1期納稅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違章欠稅證明文件。
(三)最近1年無退票紀錄或非拒絕往來戶之金融機構之證明文件。
(四)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為可檢驗尿液能力【鴉片、安非他命、MDMA、大麻、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之醫療或檢驗機構之證明文件。
(五)公立醫院、檢驗機構及學校得免提第1款至第3 款之資料證明文件。
(六)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合格執照。
附加說明
(1)本投標須知、規格表、補充規定等文件均為契約之附件,與契約書具同等效力。
(2)如為保險經紀人公司,簽署合約時需出具產物保險公司連帶保證證明。
(3)本標案文件中之天數計算皆為日曆天,星期例假日及休息日均列入計算,末一日為星期例假日或休息日時,得延至下一工作天。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含前次電子領標憑證資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或接獲本機關通知保留標決標之日起7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事宜;未經本機關同意而逾期辦理簽約或繳交履約保證金等事宜時,視為拋棄得標,除不退還押標金外,並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6)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7)未攜帶廠商印模印鑑或非負責人到場者者請檢附授權書。
(8)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本案有多項單價,如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時,以新報之總價占原總價之比例換算各項單價至百分位,千分位以下四捨五入。
(10)本採購案所需中央補助經費若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機關得終止契約;若經費遭部分刪減時,則以經審查通過之預算金額為準,該金額須俟機關調整後另行通知或廠商得終止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分機721~723、傳真:05-22531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市調查站(地址:60001嘉義市東區維新路321號;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27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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