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4.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5.納稅證明。
(二)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1.財團法人核准成立文件及法人登記證。
2.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
1.土木或結構技師之執業執照。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履約期限:
(一)工程設計:
1.廠商應自本契約簽訂日起40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工作,提送地質鑽探調查試驗成果報告書初稿、初部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事宜。
2.廠商應自初部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審查核定後40日內,提送地質鑽探調查試驗成果報告書(定稿本)10份予機關。
3.廠商應自初部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審查核定後6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圖初稿、設計預算書初稿及工程設計期末報告初稿各20份供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事宜。
4.廠商應自細部設計成果圖初稿、設計預算書初稿及工程設計期末報告初稿審查核定後30日內,正式提送期末報告定稿本、細部設計成果圖各20份及設計預算書圖(含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數量計算書、結構及水理等相關計算書)5份,供機關辦理發包作業之用,並依機關需求製作招標所需文件份數。
(二)測量工作:
廠商應自初部設計成果圖及工程設計期中報告審查核定後40日內,完成路線定線測量、道路中心樁、路權樁及拆除線等測量及檢測工作,並提送測量成果報告書(含路權、樁位、拆除線等相關測量書圖)10份。
(三)水土保持計畫撰寫與送審:
廠商應自細部設計成果圖初稿、設計預算書初稿及工程設計期末報告初稿審查核定後20日內,提出水土保持計畫初稿(份數由機關依需求指定)供機關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並配合辦理出席相關審查會議,辦理簡報事宜。審查期間應依審查意見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修正,於審查完成後提送成水土保持計畫書定稿本(份數由機關依需求指定)予機關。
(四)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其餘監造期間涉及之履約期限,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餘詳見契約第七條)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6,840,000元整(建造費用百分比7.6%)。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更正文件如下:
一、截止投標日期時間及開標日期時間皆不變。
二、變更文件:契約、計畫說明書,其餘招標文件不變,電子領標廠商請至原領標網址領取前開文件。另原採親自或郵寄領標者請憑原領標收據至原領標處更換相關文件。
三、本次變更文件說明如下:「契約」第2條履約標的之地質鑽探調查試驗項下,內容誤繕為「道路用地範圍內地質鑽探至少十孔以上,…」,今修正為「道路用地範圍內地質鑽探至少五孔以上,…」;另「計畫說明書」部分,因本案無「柒、本計畫之規劃成果」及其內容文件,故刪除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