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1).依法登記合格開業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內聘有不動產估價師(2).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3).上述資格廠商登記之營業項目內需載明不動產估價項目。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3)不動產估價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開業證明文件。(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5)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2.加入估價師公會、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其中1、2項需尚在有效期限內),需3項全附。
■廠商曾經承攬地價基準地估價相關案件之驗收證明影本文件(如檢附下列文件之一①地價基準地查估相關案件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②地價基準地查估全案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依內政部106年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手冊,及其書表格式,辦理共計20點地價基準地估價,標的如新竹市106年基準地查估清冊。
二.履約期程:
(一)製作估價報告書(依內政部規定格式),估價基準日:106年3月31日。
(二)地價基準地地價查估完成,於106年7月14日(含)前,估價報告書表書面資料1份及電子檔(光碟片)1份,先送機關初審,待機關初審審查後,與廠商就地價層次及估價內容溝通協調修正後(溝通協調修正內容,由機關決定是否開會),於106年7月24日(含)前請廠商對機關作期末簡報。
(三) 106年7月24日(含)前,印製共計20點基準地,每點基準地各3份估價報告書表(須用印)及電子檔(光碟片)2份檢送機關(上開書表內均含近價區段圖及虛擬合併開發單元範圍圖,前該圖籍須彩色列印,但基準地編號第38點基準地若無合併或虛擬開發單元,則免附其範圍圖)。
(四) 新竹市政府就估價成果召開審議基準地地價會議,不動產估價師應到會以簡報說明共計20點基準地估價報告書表內容並印製及地價查估情形【含基準地與買賣實例比較標的、收益實例比較標的(收益法估價時需檢附)之相對位置圖、現況照片】,並印製紙本簡報資料10份。
(五) 經新竹市政府專案小組審議後,若須修正內容,請依會議結論修正製作估價報告書表後,將共計20點基準地估價報告書(上開書表內均含近價區段圖及虛擬合併開發單元範圍圖,前該圖籍須彩色列印,但基準地編號第38點基準地若無合併或虛擬開發單元,則免附其範圍圖)印製3份,需經執業估價師簽證,基準地共計20點之電子檔及依會議結論修正製作之共計20點基準地簡報檔(光碟片)2份,需經執業估價師簽證。【所檢送之簡報檔含基準地與買賣實例、收益實例(收益法估價時需檢附)比較標的之相對位置圖、現況照片。】
(六) 基準地查估成果送內政部審議,依「106年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手冊」應提供之圖資資料,請廠商提供。
(七) 106年9月29日(含)前新竹市政府將查估成果送內政部後,廠商始得報請驗收。
三.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提供現場領標及電子投標。上網領取:請至http://we
b.pcc.gov.tw/領取。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