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t0608 已截止 開口契約/未載明

新竹市警察局107年公務車輛委託維修及保養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預算金額: NT$ 未公開
⚖️ 決標方式: 招標公告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新竹市警察局 公告日:106/11/14 截止日:106/11/24
⏰ 已截止投標(等待決標或開標結果) 已截止投標
本案投標收件已結束,開標與決標結果將於主管機關公報即時同步 | 截標:2017/11/24 17: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常規條款
未載明 / 免收
以招標公告為準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採購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招標公告
預算金額
$ 0
開口契約/未載明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6/11/24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
機關代碼 3.76.58.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1 - 機動車輛及機器腳踏車銷售、維修服務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張勝森
聯絡電話 (03)5220144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傳真號碼 (03)5234006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0條第1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14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11/24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具汽機車修理業、其他汽機車服務業或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之合法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訂定審查時間,各相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共同審查廠商資格。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逾一年,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計有合格廠商名單,本局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要求,並定期每半年辦理修正。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維修案:於合格廠商名單內擇合適者逕行估價後,依規定辦理維修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維修案: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規辦理比價或議價事宜。 合格廠商名單內之廠商應配合機關之勤務需求,於接獲機關通知維修,應辦理相關維修工作,無法配合者,視為放棄該次維修權利。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須於新竹市轄內設立維修場且維修場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修護丙級技術師以上執照或修車修護技工執照人員或具相關經驗五年以上。 (4) 廠商需投標時提供技術士(或技工)執照影本供本局審核,或提供該技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 (5) 依據汽車修護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丙級技術士僅能從事汽車之保養及各部機件檢查、調整、換件等之基本修護工作,乙級技術士方得從事包括引擎、底盤、電系、空調等較機密之系統維修。引擎維修為汽車養護之重點,故投標廠商應有相當技能。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新竹市警察局政風室(地址:新竹市中山路1號,電話:03-5223756,傳真:03-5223765)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email protected]。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8505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警察局
機關代碼 3.76.58.2
決標方式 未記載
聯絡人
張勝森
聯絡電話
(03)5220144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傳真號碼
(03)5234006
電子郵件信箱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招標方式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選擇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14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6/11/24 17: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是否刊登公報
是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具汽機車修理業、其他汽機車服務業或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之合法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機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
訂定審查時間,各相關單位業務承辦人共同審查廠商資格。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名單展期手續
有效期逾一年,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計有合格廠商名單,本局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要求,並定期每半年辦理修正。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維修案:於合格廠商名單內擇合適者逕行估價後,依規定辦理維修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維修案: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規辦理比價或議價事宜。 合格廠商名單內之廠商應配合機關之勤務需求,於接獲機關通知維修,應辦理相關維修工作,無法配合者,視為放棄該次維修權利。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須於新竹市轄內設立維修場且維修場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修護丙級技術師以上執照或修車修護技工執照人員或具相關經驗五年以上。 (4) 廠商需投標時提供技術士(或技工)執照影本供本局審核,或提供該技師為廠商所雇用之證明。 (5) 依據汽車修護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丙級技術士僅能從事汽車之保養及各部機件檢查、調整、換件等之基本修護工作,乙級技術士方得從事包括引擎、底盤、電系、空調等較機密之系統維修。引擎維修為汽車養護之重點,故投標廠商應有相當技能。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新竹市警察局政風室(地址:新竹市中山路1號,電話:03-5223756,傳真:03-5223765) 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email protected]。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傳真:(03)538505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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