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1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1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應有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為合法營業登記之設計、出版事業、公關、傳播、行銷、廣告公司等;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一般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產品設計業」、「其它設計業」或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3.應有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隆市政府投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投標人請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並自行核對表內招標文件是否齊備且依序排放,其餘欄位請勿勾選以供審查。(格式詳如附件十一)
二、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大專院校設立公函等之影本)。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書,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申報者免繳)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二)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格式詳如附件十),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
六、廠商印鑑印模單(兼委任授權書):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格式詳如附件十二)(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七、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八、曾參與相關計畫之廠商相關經驗彙整表及參與本計畫人員名單、學經歷說明表及應附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或其人員曾參與相關執行等相關工作經驗之說明)。
九、服務建議書(詳見附件三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格式)一式10份。
十、廠商及負責人用印: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十一、注意事項:
(一)投標文件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
(二)塗擦與更改:投標文件須用本府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更改時,則更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三)參與投標廠商須依本須知辦理,如有任何違誤,本府得取消其參與資格。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1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五)經送達之文件,參與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退換、補件或收回。
(六)所提送文件僅供本次計畫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七)所提送文件若為外文〈學、經歷證件除外〉,均須譯成中文,並經公證。
(八)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本府得限期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或說明文件備審,經本府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評審;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九)服務建議書得以牛皮紙封套或紙箱包裝,其上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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