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採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機關保留本委託設計技術服務案決標日起3年內後續擴充之權利,於法定預算程序完成後,辦理委託監造技術服務之後續擴充,委託監造技術服務費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上限值計算約新臺幣2,624,408元整,實際金額及計價方式由雙方於辦理後續擴充時議定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基本設計20⽇曆天,細部設計20⽇曆天,合計40天。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或設立得合法履約之廠商,包括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公司或商業組織機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有採購法第103條所規定情形者,不得參選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決標原則:本案為準⽤最有利標之採購。有訂定底價,擇評選優勝者辦理議價程序。
⼆、評選會議⽇期另⾏通知。
三、廠商投標文件應附下列文件及份數:
(1)服務建議書⼀式10份。
(2)標單1份。
(3)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公司或商業組織機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1份。
(4)依規定應加入之⼯業或商業團體證明(例如公會會員證)1份。
(5)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
(6)切結書1份。
(7)信⽤證明1份。
(8)納稅證明1份。
(9)領款印鑑(印模單)1份。
(10)電⼦領標憑據編號1份。
(11)其餘以投標須知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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