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間廠商服務良好且未有重大違約情形,本府得視預算核定情形,於年度工作結束30日前書面通知得標廠商辦理次年度1年續約,金額為原預算的1倍以內,並提出次年度工作說明書及服務範圍,由得標廠商於接獲續約通知後15日內提送次年度服務建議書,本府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委辦契約;如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提送計畫書,或計畫書經本府審查不合格者,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且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投標廠商並應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註: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二項均可。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公會會員證。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第一次更正公告:
1.更新招標文件之格式、開標日期及開標地點。
2.增加109年度設備維護清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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