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基隆市政府民政處(戶政科)會議室,安樂區安樂路2段164號9樓後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4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2段164號9樓後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暫訂106年11月15-16日或由機關指定日期
廠商資格摘要
未受停權處分之合法廠商(營業項目為J902011旅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具下列資料(影本應影印清晰並請加蓋核對正本相符章):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乙種以上旅行業執照(J902011)。
2.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設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旅行社公會會員證。
6.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單(有效期間內)。
7.印模單。
8.投標廠商聲明書。
9.投標廠商切結書。
10.採電子領標之廠商請提供領標(憑據編號)。
二、評審日期:由機關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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