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發展科會議室。(基隆市信二路224巷8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工商發展科(基隆市信二路224巷8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
(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1式1份,詳下列: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a.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公司印鑑與負責人印章)。
b.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依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依其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代之;不須繳納營業稅或可免稅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具聲明文件(蓋妥印鑑)。
3.廠商信用證明(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領標方式﹞:
1、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3、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變更招標文件而重行辦理或延長等標期,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府換取新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1)契約條款。
(2)投標須知。(含評審須知、評分表及評審總表)
(3)邀標書(含招標資訊詳述資料、服務需求書(含撰寫內容格式、大綱及經費概算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兼委任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
(4)標封。
(5)基隆市政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各種證件影本。
4.各該業登記證明文件。
5.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廠商信用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7.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上述投標文件應記載詳盡保持完整,並逐一填妥簽章後,以書面密封。
8.【106年度基隆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委託專業服務案服務企劃書1式8份】
參加投標廠商應填妥外標封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電話、統一編號後密封;外標封無法裝遞,得以紙箱代替;將外標封面粘貼於紙箱上或其他包裝方式。
其他
一、截止收件:106年7月5日下午5時0分前(含服務建議書及投標文件);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發展科(地址:201基隆市信二路224巷8號2樓)
二、投標文件審查、評審及議價:
1.資格標審查:106年7月5日下午5時30分整;地點: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發展科會議室。(基隆市信二路224巷8號2樓)
2.公開評審(含簡報及詢答):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
3.議價及決標:另訂(公開評審後通知)。
4.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經前段程序審查合格者,即不予進入下一審查程序
5.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詳投標須知
6.採購評審委員會當日,投標廠商代表應到場簡報,進行程序如下:
(1)依投標次序先後決定簡報順序,並依序簡報,每家應徵廠商以簡報15分鐘、問題答詢10分鐘為原則,簡報完畢應即離場,繼由其他廠商依序進場簡報,每家廠商簡報至多以3人參加為限。本項簡報及問題答詢之時間,評審委員會得視當日投標廠商家數多寡進行調整。
(2)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該項不予評分,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為106年7月3日前;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06年7月4日前。
8.本案於收受投標文件截止期限後,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含服務建議書),由本府組成評審會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如未能取得三家時,本府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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