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2樓工商發展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224巷8號2樓工商發展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有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廠商。
二、或須為國內政府立案核准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法人、事務所、學術團體或為學會、公會。
三、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一般廣告服務、藝文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演藝活動或相關業務者。
四、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具備條件:
(一)應說明投標廠商之組織、簡介及業務範圍。
(二)投標廠商承接類似案件實績。
應將過去完成或正進行中之與本案相關或類似之經驗(活動案),分別舉述並註明其服務項目、服務期間、委託單位及代表。(檢附曾承接類似本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專業服務人員資歷說明:
參與評選之專業服務廠商需提出預定承辦本案之人力組織架構,以及專案計畫主持人與主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專長等書面資料。一旦應徵專業服務廠商取得承辦權,非經本府書面同意前,不得更換專案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四) 有關前項條件,建請參考本須知附件四、五、六所提供之格式填製於服務建議書,並作相關補充內容展現,以上列為評選項目。
肆、領標: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如公告資料)。
二、領標方式: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web.pcc.gov.tw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詳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三、本機關為鼓勵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本標案並無收取電子領標之文件費(廠商僅須支付該政府電子採購網管理者相關使用費),如需重行招標,仍請廠商再予自行下載。
伍、押標金:
本案為勞務採購案免收押標金。
陸、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
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106年7月24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
以1日計;回覆日期不逾106年7月31日。
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柒、注意事項:
(一)經送達之文件,參與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退換、補件或收
回。
(二)所提送文件僅供本次計畫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三)所提送文件若為外文〈學、經歷證件除外〉,均須譯成中文,並經公證。
(四)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
則,必要時本府得限期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或說明文件備審,經本府審
查合格者,通知參加評選。
(五)「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均應於封口密封。
(六)專用標封填寫:廠商得使用本機關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相關規定投標。
服務建議書得以牛皮紙封套或紙箱包裝,其上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
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捌、本案評選會日期另行通知。
玖、更正上傳文件,新增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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