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基隆市政府 |
|---|---|
| 機關代碼 | 3.76.5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盧韻如 |
| 聯絡電話 | (02)24201122#2103 |
| 機關地址 |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
| 傳真號碼 | (02)2421575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6/2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7/0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7/04 10:00 |
| 開標地點 |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24巷8號2樓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24巷8號2樓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6年11月30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應有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廠商。 二、或須為國內政府立案核准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法人、事務所、學術團體或為學會、公會。 三、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一般廣告服務、藝文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演藝活動或相關業務者。 四、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投標應備文件: 一、基隆市政府投標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投標人請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並自行核對表內招標文件是否齊備且依序排放,其餘欄位請勿勾選以供審查。(格式詳如附件十一) 二、一般資格證明文件: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教育部核准大專院校設立公函等之影本)。 三、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書,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無須申報者免繳)。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二)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格式詳如附件十),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十一、十二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六、廠商印鑑印模單(兼委任授權書):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格式詳如附件十二)(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七、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如:公會會員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及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團體證明】。 八、採電子領標者,請使用「檢核電子憑證」功能列印「書面電子憑據」資料後一併裝入證件封內。 九、曾參與相關計畫之廠商相關經驗彙整表及參與本計畫人員名單、學經歷說明表及應附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或其人員曾參與相關工作經驗之說明)。 十、服務建議書(詳見附件三、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格式)及綜合資料表(格式詳如附件七)各一式8份。 十一、廠商及負責人用印:投標人設為公司組織之廠商,則應用公司及負責人登記之印章(投標書及授權書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文需相同)。 十二、注意事項: (一)投標文件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 (二)塗擦與更改:投標文件須用本府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更改時,則更改處應由負責人蓋章。 (三)參與投標廠商須依本須知辦理,如有任何違誤,本府得取消其參與資格。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106年6月26日止;機關釋疑之期限106年6月29日。 (五)經送達之文件,參與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正、退換、補件或收回。 (六)所提送文件僅供本次計畫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七)所提送文件若為外文〈學、經歷證件除外〉,均須譯成中文,並經公證。 (八)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本府得限期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或說明文件備審,經本府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評選。 (九)「外標封」、「證件封」及「標單封」,均應於封口密封。 (十)專用標封填寫:廠商得使用本機關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相關規定投標。服務建議書得以牛皮紙封套或紙箱包裝,其上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姓名、電話、採購案號及案名。 其他: 一、本案評選會時間另行通知。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發展科(201基隆市信二路224巷8號2樓),以寄達方式投標之廠商應自行估算寄達時間,逾時視同無效標一律概不受理,惟截止收件日若遇假日或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因而經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者,得順延收件日期。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基隆市政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7/0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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