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V-10515 已決標公告

澎湖縣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平臺推廣建置案

澎湖縣政府 決標日:105/12/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000,000
原始預算
$ 3,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蕙芝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3
機關代碼 3.76.56
單位名稱 行政處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聯絡人 陳蕙芝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3
傳真號碼 (06)9279134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41 國家發展委員會
補助金額 45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06 10:00
開標時間 105/12/06 10:3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5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有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由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6249D號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適用,而對於前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亦由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 1.本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評選。其審查程序為:啟開投標封後檢查「資格標封」、「規格標封」等二項是否完備,先啟開「資格標封」審查各項證件,審查合格者續啟開「規格標封」,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選程序;不合格者當場退回建議書;未到場者將另行通知其領回其投標文件。 2.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予以評選。 3.有關建議書製作、評分項目、配分及評選作業程序詳見本案「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及評審須知」。 (二)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機關得以依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期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投標後,如因未得標,欲取回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投標時或決標後7日內提出,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本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留1份廠商服務建議書存檔。 (七)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及本府網站,投標廠商須自行查閱。 (八)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06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6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陳蕙芝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3
機關代碼
3.76.56
單位名稱
行政處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聯絡人
陳蕙芝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3
傳真號碼
(06)9279134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41 國家發展委員會
補助金額
45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06 10:00
開標時間
105/12/06 10:3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5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有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由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6249D號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適用,而對於前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亦由經濟部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 1.本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評選。其審查程序為:啟開投標封後檢查「資格標封」、「規格標封」等二項是否完備,先啟開「資格標封」審查各項證件,審查合格者續啟開「規格標封」,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選程序;不合格者當場退回建議書;未到場者將另行通知其領回其投標文件。 2.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予以評選。 3.有關建議書製作、評分項目、配分及評選作業程序詳見本案「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及評審須知」。 (二)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機關得以依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期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投標後,如因未得標,欲取回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投標時或決標後7日內提出,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本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留1份廠商服務建議書存檔。 (七)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及本府網站,投標廠商須自行查閱。 (八)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06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110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10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