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主要服務內容為系統功能之擴充、增修、後續整體系統營運維護及推廣等相關工作,擴充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整為原則(實際採購金額依實際執行年度政府預算核定情形而定),總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
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
1.本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評選。其審查程序為:啟開投標封後檢查「資格標封」、「規格標封」等二項是否完備,先啟開「資格標封」審查各項證件,審查合格者續啟開「規格標封」,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選程序;不合格者當場退回建議書;未到場者將另行通知其領回其投標文件。
2.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予以評選。
3.有關建議書製作、評分項目、配分及評選作業程序詳見本案「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及評選須知」。
(二)廠商所投服務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機關得以依徵求服務建議需求說明書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期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投標後,如因未得標,欲取回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投標時或決標後7日內提出,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本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留1份廠商服務建議書存檔。
(七)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及本府網站,投標廠商須自行查閱。
(八)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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