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計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為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得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所投標單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三)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下列情形之一者,廚廁銷其得標權外,機關得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後議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時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再此限。
(四)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投標廠商需自行查閱。
(五)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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