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地址:8804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表為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業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標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廠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官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審查及評選:
1.本府於開啟投標文件後,先就廠商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方可參與評選。其審查程序為:啟開投標封後檢查「資格標封」、「規格標封」等二項是否完備,先啟開「資格標封」審查各項證件,審查合格者續啟開「規格標封」,合格者方得繼續後續評選程序;不合格者當場退回建議書;未到場者將另行通知其領回其投標文件。
2.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予以評選。
3.有關建議書製作、評分項目、配分及評選作業程序詳見本案「徵求建議書說明文件及評審須知」。
(二)廠商所投建議書報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
(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日內按照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印鑑來機關簽訂契約。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或重行辦理招標。
1.未於指定期間內來機關辦理證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2.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六)廠商投標後,如因未得標,欲取回建議書者,應於投標時或決標後7日內提出,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本府並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保留1份廠商建議書存檔。
(七)在截標日前,本案招標文件若有補充說明或更動,將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及本府網站,投標廠商須自行查閱。
(八)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份。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條款之內容與本府簽訂契約。
(九)為充分瞭解本府之需求,投標廠商針對本專案所需執行工作內容、功能與範圍,應於投標截止日前三天親赴本府現場勘查及詳閱各項文件以求詳實進行系統需求分析及訪查,並取得本府實地勘查證明書,以避免因投標時漏估本專案費用或其他因素導致評估資訊未盡周詳。決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府延長工期、要求加價、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協助變更設計、變更需求或增購軟硬體設備。若有疑義得於投標前與本府資訊人員聯繫取得所需相關資訊。本專案聯絡人:徐玉萍小姐,聯絡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內,聯絡方式:06-9274400#211,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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