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執行結束後,經檢討專案執行成效,認為業務上有洽廠商續辦之必要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其主要執行之內容為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評估、計畫管考、政策行銷、跨域聯合治理、施政總報告、縣政專題講座、地方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LGPMnet應用、跨域加值公共建設建議等相關行政與幕僚作業。擴充期間至民國106年12月10日止,擴充金額以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可複數勾選)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管理顧問業I103060、研究發展服務業IG0201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IZ15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401010」之公司或行號。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其他: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如未通過,將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議通過後再行決標。
2.本案於執行結束後,經檢討專案執行成效,認為業務上有洽廠商續辦之必要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其主要執行之內容為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施政績效評估、計畫管考、政策行銷、跨域聯合治理、施政總報告、縣政專題講座、地方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LGPMnet應用、跨域加值公共建設建議等相關行政與幕僚作業。擴充期間至民國106年12月10日止,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240萬元整為限(實際採購金額以當年度核定預算為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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