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有關,如「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或具得承攬本採購案標的相關之公司或行號,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郵遞送達: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庶務科):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2)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行政處庶務科)。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資格審查開標時間擬於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1時整,地點本府行政處處長辦公室,審查合格者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於資格審查開標後由業務單位擇期召開。
(四)決標方式:適用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依評選須知進行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至本府辦理簽約事宜,無故逾期不辦理簽約者,視同棄權,取消其得標資格,本案重新辦理。
(六)廠商應負擔運費(運往澎湖馬公)、並代為辦理車輛之保險、申領牌照及其他車輛應備證件。領牌費、行照費、檢驗費、牌照稅、燃料稅、貨物稅、營業稅等各項所需規費由本府負擔,如因故無法領牌時,本府得予退貨。
(七)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案修正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90日曆天完成交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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