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之財團法人組設之顧問機構、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團體組織等,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1、財團法人組設之顧問機構:法人登記證書、營業登記證(皆影本)。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公司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影本)、開業執照(影本)、公會會員證(影本)。
4、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團體組織:立案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無營業稅者)等。
(四)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教育或學術研究機構、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團體組織則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招標機關之採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俟採購預算通過法定程序後始得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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