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67,255,04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興建羽毛球館工程)金額:新臺幣1億7,864萬6,965元整;保留後續擴充項目原則以本契約之詳標單:壹.一.6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1樓開標室(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2. 郵遞寄達:澎湖縣中正路郵局第三十七號郵政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7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1.或2.擇一)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2.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
(二)共同投標者:需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及所屬業者之證明文件。
(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及代表廠商投標廠商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或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更正說明
1.修改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備註內容:前一至四項投標文件若共同投標者由共同或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及繳納。
2.其他資料及開標時間未異動。
一、本標案採電子領標。
二、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其它
壹、數量摘要:澎湖縣全民運動館興建工程一式。
貳、受理疑義、異議及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方式:
1.受理疑義、異議:本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王嬈妃,連絡電話:(06)9278707-313,傳真:(06)9274782,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
2.受理檢舉:澎湖縣政府政風處,電話:(06)927-1210,傳真:(06)926-2284,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特定資格:(A.且B.)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1.或2.擇一)
自截止投標日前,承攬建築類工程施作,其工程採購契約金額,至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5年內單次工程採購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2,857萬元整。
2. 10年內累計工程採購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7,142萬元整。
3. 上開規定由投標廠商出具之驗收證明影本及該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B.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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