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2鄰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合法客貨船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其船舶用途欄內應有客、貨船其它明示可搭載貨物之說明及相關交通部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影本有效之中華民國船舶檢查證書船舶登記證書。
其他:
(一)客、貨船基本規範及必備之各項設備。
1.客、貨船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一切適航手續。
2.在契約期間內客、貨船應取得中華民國航政主管機關適航證書,並隨時保持適航狀況。
(二)應於接獲機關通知後,於指定時間30分鐘前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以利相關人員施行前置運送作業。
(三)航行次數:依接獲機關通知實際運送次數計。
(四)取得中華民國政府及航政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船舶運送業之客、貨船各項作業上及碼頭泊靠所需之各種許可證照。
(五)航行範圍:澎湖縣七美鄉南滬碼頭至澎湖本島碼頭或指定碼頭。
(六)得標廠商應提供聯絡窗口及休(例)假日聯絡方式。
(七) 得標廠商應負責載運大體運送時所使用器具(禮架)由南滬碼頭至澎湖本島雙向。
(八)本案屬開口契約,詳細內容參閱招標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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