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45萬,依原契約決標單價執行,由本機關進行換文後辦理,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後續擴充金額用罄或本所交通船(八罩之星、將軍之星)其中1艘復航,可自行營運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經費用罄或本所交通船其中1艘復航且可營運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
2.遊艇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3.客船證書影印本(需30人以上)(船隻為投標公司所有)
4.小船執照證明影印本
5.主管機關核准航駛100噸級以下船舶。
6.附加一艘載客人數30人以上之船隻支援代航證明(若船隻非為投標公司所有,需檢附相關切結書或契約書)
7.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8.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9.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0.船隻冷氣空調設備之照片(含支援船隻)(詳如補充說明第五條規定)
11.切結書1
12.切結書2
1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或現場領標
14.標單(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估需求航次數為340航次,以實際航次數量給付,履約費用上限51萬元整,如本所交通船(八罩之星、將軍之星)其中1艘復航且可自行營運時,另行發文通知廠商結束履約。
二、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