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為服務數量及金額預估為3,000份及24萬元整(如遇有擴充時,時程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參加評選廠商之資格:
1.依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23條規定:
a.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b.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c.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2. (廚師或營養師)應具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資格。
(二)投標者應提出下列參選資格文件: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凡政府登記合格並具備合格證件之相關業者(營業項目需列有餐飲業、餐館類等相關業務或其他可證明得承辦前述業務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非拒絕往來戶紀錄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無違章欠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繳營 業稅者得提供其他繳稅證明影本)。
5.投標廠商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證據書面明細。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納稅證明文件特殊情形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公開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臺幣 200元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