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遇有後續擴充依原契約單價(每份新臺幣70元)擴充,不需議價程序,以公文換約方式辦理,預估擴充數量為8萬569份(服務對象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63萬9,830元整。
備註:
服務對象一:澎湖縣政府核定提供餐食服務之獨居老人。
服務對象二:除上項服務對象外之本鄉65歲以上之老人。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澎湖縣望安鄉公所104年
廠商資格摘要
參加評選廠商之資格(以下均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醫療法人、醫療或護理機構。
二、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餐食攤販業及其他餐飲業。
五、前項餐食製作場所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且合乎衛生要求之設施設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服務對象ㄧ:澎湖縣政府核定提供餐食服務之獨居老人,服務數量及金額預估為3萬4,000份及新臺幣238萬元整(時程為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服務對象二:除上項服務對象外之本鄉65歲以上之老人,預算部份服務數量及金額預估為2萬8,288份及新臺幣198萬160元整;後續擴充部份服務數量及金額預估為8萬569份及新臺幣563萬9,830元整(遇有擴充時,時程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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