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或具得承攬本採購案標的相關之公司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108年7月24日上午9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郵遞送達:澎湖局第39號郵政信箱。
(2)專人送達:本處總務課收發(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資格審查開標時間擬於108年7月24日上午10時整,地點本處2樓會議室,審查合格者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於資格審查開標後由業務單位擇期召開。
(四)決標方式:適用最利標,由評選委員會依評選須知進行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至本處辦理簽約事宜,無故逾期不辦理簽約者,視同棄權,取消其得標資格,本案重新辦理。
(六)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七)本案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240日曆天內打造完成,投標前請務必詳閱各式車輛採購規範。
(八)交車前所有油料均由廠商負擔。
(九)甲類大客車採購10輛預算5,213萬9,000元,每輛車不含(強制險、旅客責任險、領照檢驗費及營業稅)不得超過494萬元。
(十)低地板公車採購1輛預算651萬3,400元,不含(強制險、旅客責任險、領照檢驗費及營業稅)不得超過617萬5,000元。
(十一)道路救援工程車採購1輛預算500萬元。
(十二)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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