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4年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73萬元整(依當年度計畫核定之金額),期間自114年1月1日(或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8日(受理案件至114年11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樓多功能室(澎湖縣⾺公市新營路47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或郵寄至「澎湖郵局88號信箱」,逾時不予受理(郵寄投標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程,延誤投標時效,本局概不負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資格為自然人、政府立案學術研究機構團體、顧問機構、法人組織、學校或依法登記之公司、商號等)。
B.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投標廠商倘係自然人檢附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專院校者得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C.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倘係自然人、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專院校者得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
D.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承做2年以上本縣或台灣其他縣市捕蜂捉蛇相關標案證明文件(請提供曾承做2案以上之契約書封面、履約標的工作內容及雙方用印頁)。
E.投標廠商聲明書。
F.標單。
G.廠商估價單。
H.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未於開標前附於標封內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並請依機關規定期限內補正、提出說明)、
I.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無共同投標者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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