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6)9261141分機146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澎湖縣縣定古蹟第一賓館屋頂漏水防治與結構補強設計監造(含工作報告書)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6/29 10: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6/29 11: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專人)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完成契約工作事項止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具開業建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二)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登記證(影本)。
2.公會本年度會員證(影本)。
3.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證明書(正本)。
5.切結書1(正本)。
6.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7.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4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6-21T05:55:48+08:00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專人)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具開業建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二)證明文件: 1.建築師開業登記證(影本)。 2.公會本年度會員證(影本)。 3.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證明書(正本)。 5.切結書1(正本)。 6.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7.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影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4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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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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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縣定古蹟第一賓館屋頂漏水防治與結構補強設計監造(含工作報告書)委託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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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671-建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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