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18-1號
開標地點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2樓會議室(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18-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18-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或至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檢具經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之一:(a)廢棄物清除及廢棄物處理或清理(焚化)許可證明。(b)清理許可證明文件。前二項之清除與處理代碼須具備D-01(D-0103不得除外)項目。(c)具備廢棄物清除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該固定汙染源若已設置完成,設置許可證得免於有效期限內(其處置過程需符合環保署96年6月26日環署廢字第0960042598號函釋)。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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