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四维路32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42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一)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營造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本年度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1期或前1期)。
(三)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廠商相關切結書(切結書1)。
(七)標單(含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
(八)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可事後補正,如無法依限提供者則改為無效標)。
(九)依招標機關提供以「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之空白標單所填寫其價格之電子檔(xls及xml格式檔)1份。
註:投標廠商標封內未附電子檔(PCCES)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之採購預算尚未完成法定預算審查程序,應視中央政府總預算審查結果辦理,如預算遭全數刪除,則本採購案立即終止;若已完成簽約且得標廠商已執行部分服務,本局得依比例支付產生之價金;如預算遭刪減,改以刪減後之額度為上限,如契約總價高於預算上限時,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後辦理之。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處所,並應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及授權書,以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擔保、減價、比減價格。(主持人依前開規定要求廠商(書面)說明、優先減價、比減價格、提供擔保或其他必要之情事,如受covid-19疫情影響致廠商未派員到場,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在限期(限期依個案性質,由開標主持人定之;如屬議(約)價程序得暫停程序,保留擇期再議之彈性)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相關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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