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公告⽇起⾄領標及投標期限前,⾄本局2樓秘書科(出納)繳納費⽤後,持據向1樓秘書科(上班時間)購取。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樓會議室(無時書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收發室或澎湖郵局第115號郵政信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應具有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之登記證明,如與本採購相關之(具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及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資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餘詳如採購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重要:本案開標後完成審標作業,於符合規定之最低標廠商產生時,先辦理保留決標,暫不予決標。俟預算經審議通過並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辦理決標生效;若預算遭審議刪減或未獲通過,機關得依本法第48條或相關規定變更採購數量或宣布廢標/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起⾄截⽌投標⽇前,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權益。
⼆、招標公告若與其他招標文件不⼀致時,以招標文件為主。
三、本案契約書由機關另洽印刷廠商裝訂,所需費⽤由得標廠商⽀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