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會議室(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2.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影本。
2.執業有效期限內之開業證書影本。
3.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4.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或所得稅繳納證明影本。
5.其餘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公開評選會議日期及地點:105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2點整假本府農業處會議室。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本委外採購案服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內容與本投標須知規定,研提服務建議書與圖說等文件1式10份,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投標封1式1份,應全部以不透明之厚包裝紙密封在一起,於截止投標時間前(以本招標公告為準)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請自行考量郵遞所須時間),信封書明「知卡宣公園水域設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公開評選作品,逾期概不受理。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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