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於115年4月30日前辦理本案相關之後續擴充:
(一)擴充項目:
1.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機關將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之數量由機關視需要擇定,並依契約價目表所載單價或比例計算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俟廠商函覆機關同意即生效。
2.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240萬元整。
(三)擴充期間:擴充生效之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二樓(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處會議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營利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技師事務所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學術單位、社團或財團法人,且營業項目必須登記有與本案相關之國內廠商。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服務建議書、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切結書1。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附照片之
⾝分證 件及授權書,每⼀投標廠商參加⼈數上限為2⼈,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 「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 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
⼦領標憑據書 ⾯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 標室: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