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 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法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及營利事業法人具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登記。
2. 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及學術專業團體。
(二)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 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g 商工登記下載列印)。
2. 有效納稅證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3. 切結書。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服務企劃書一式10份。
6. 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7. 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時間:105年9月19日下午3時
2.本案採書面審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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