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標方式
未記載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有本案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其餘應附文件:產品責任險證明、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及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名單之有效期限
自名單建立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未來將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
無;惟如於本案履約期限內,另外再接受標的性質相同(伴手禮)之案件,將以本案通過審查合格廠商家數,邀請投標。
附加說明
一、本案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由資格審查主持人於審查結束後宣布合格廠商名單。
二、機關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者(新臺幣15萬元以下),由機關依合格廠商名單,逕行採購為原則;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21條第2項第1款,個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規格、價格標。
三、本案原則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如第1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家數未達6家,將續辦第2次徵求,併第1次提送資格文件廠商一併審查,以期達6家合格廠商。
四、本案於截止投標後,如投標家數達6家,由本案承辦單位(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逕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合格廠商達6家以上,依法辦理合格廠商公告。
五、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如有不合格(缺漏),得經機關通知後限期補正資料,經審查合格後始認定為合格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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