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機關
3.76.55.96.14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5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需有提供相關體育器材設備之專業廠商。1、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完稅收據「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押標金票據。4、退還押標金申請單。5、投標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告知切結書。6、投標廠商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7、投標廠商聲明書。8、公開投標切結書。9、工程品質保證及配合加強監工切結書。10、施工保證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廢標。
四、採購規格應依下列辦理,未按此規定者,所投標單無效,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1.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所載1-12項商品須檢附正本型錄或清晰影本(並標示有廠牌、型號)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註明規範說明文件以利審查,並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裝入證件封內,俾供審查並做為合約附件交貨之憑證。
2. 得標廠商供應之器材,如涉有仿冒或專利或總代理權之糾紛,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 第9項產品品牌須為歐、美、日等國家(地區)生產或同等品。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六、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
及身分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