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案保留至107年12月31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監造服務費金額約60萬元為上限(預估中央補助工程經費【含監造費用】為1,200萬元,監造費屆時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6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等服務。
2.投標廠商應至少具備有土木、建築、景觀工程規劃等之專業背景人員,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應繳下列證明文件(應準備一份供資格審查使用):詳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簡報時注意事項如下:
(1)審查合格之受評廠商,於開標同日下午14時00分依投標時間之先後決定簡報順序。簡報時,受評廠商至多得派2人進入會場進行簡報,其他受評廠商退席,若經唱名三次未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部分以零分計。
(2)簡報人員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親自為之,受評廠商之其他人員需經主席同意始得發言補充;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未到場,視同棄權不得進行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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