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決標單價及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向原得標廠商進行增購,增購上限為決標金額與契約金額之差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62萬5,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應檢附型錄正本或影本:1.消防衣褲及其他配備原廠型錄或影本(須含廠牌、型號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型錄內容須與屆時欲交貨之物品相符)及相關證明文件,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並蓋章確認(含中文對照說明)以供審標。2.型錄上裝備器材之圖樣及規格不得反向假冒他人之商標及品牌(意即將A牌裝備器材之圖樣及規格冠上B牌之商標及品牌),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視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並全數沒收其押標金。3.型錄上須劃線及逐條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須檢附各項裝備之製造廠補充說明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說明,否則投標視為無效。4.另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1.廠商投標之原廠型錄為合約主要部份,所交之貨品須與原廠型錄一致,否則不予驗收,廠商亦不得請求減價驗收。2.消防衣褲、消防鞋、手套、頭套、消防帽等均須確認材質及符合之標準,否則視為投標文件審查不符合。3.檢附防火反光字、反光條符合EN471-Ⅱ相關證明文件。4.投標時應填寫消防人員兩件式消防衣褲鞋及其相關配件分項報價(詳如標價清單),以供本機關依實際需求下訂,並得就本案預算額度內直接向得標廠商下訂。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