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車上救災裝備之權利,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簽約起1年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營業項目需有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汽車批發業或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者。
(二)規格書文件內容:
1.投標廠商應隨標檢附底盤及規格審查表內裝備之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
2.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型號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其他廠商(國內或國外)之圖樣。
3.型錄上須劃線及逐條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須檢附各項裝備之製造廠補充說明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規格中性能要求須具測試報告或認證部分應隨標檢附,否則視為規格不符,請投標時詳細檢查,以避免爭議。
(三)、另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4.106年度編列441萬5,000元,338萬5,000元提列106年度追加預算;106年度追加預算屆時若未通過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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