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工程履約期間內,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本案預算金額上限內辦理增購,惟契約價金及後續擴充之總金額不超過採購金額新台幣3億2,201萬0,327元整,並視工程內容延長施工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否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未經採購審查小組審查之理由
本案件施工工項單純。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以下均檢附廠商簡歷資料)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處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1)甲等綜合營造業。
(2)上述工項之廠商資格需符合之要點:(以下均檢附廠商簡歷資料)
a. 資本額達5,000萬以上。
b. 曾承攬道路拓寬舖面工程項目。
c. 五年之內工程查核成績不可為丙等者。
d. 單一承攬金額達5,000萬元以上或5年內累計金額達3億5,000萬元以上。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 、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 、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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