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31號(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會議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本須知所稱之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係指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之得提供包括: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應徵之廠商其參與本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及主要人員應具有水利、環工或土木等相關專業技術。技師簽章應依據技術顧問機關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圖說、數量計算、單價分析、預算書及計畫說明書等)。
廠商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一般證件影本:
1.若為「技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4)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5)信用之證明。
2.若為「技術顧問公司」須備以下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6)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7)信用之證明。
※納稅證明(補充說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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