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117年度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次數1次,每次2年,擴充期限至民國119年11月15日止。單次擴充採固定價格(1,630萬元),以原契約條件(工項1.2、1.3、2、3、4.1~4.4、4.7~4.10、5、6)及價金(單價)續約核算付款,擴充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3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購標的性質為勞務技術服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工程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業、測繪業、電腦工程業(E605)、資訊服務業(I301)等之一者。
2.無人機操作人證明:本案部分工項須以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工作,執行該工項之操作人須符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繳交交通部民航局頒發之無人機操作證(專業操作證G1)影本(該文件登載之無人機型號需註冊完成)。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專案工作人員(執行無人機空拍任務)取得民航局之無人機操作證,組別須達Ia G1且該資歷須至少5年以上。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2.廠商信用之證明。3本專案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受聘於投標廠商滿7年以上,且需曾至少擔任3件政府委外專案(應用無人機提供空拍服務)之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4.本採購案為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1案採一次發包,分年度編列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之預算金額為750萬元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預估需用金額1,420萬元,預估需用金額如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