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建設處交通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583日曆天(不含機關審查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業別僅須符合1、2任一項:
1.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項目應具有交通工程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技師科別為交通工程科)
2. 其他業類: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有管理顧問業(I103060)、其他顧問服務業(I19999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資訊軟體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F218010)之一項。
(二)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廠商估價單(須含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七)服務建議書1式15份。
(八)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620萬元。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更正契約書、投標須知、需求說明書部分文字。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