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如因預算變更有無法執行契約擴充之虞時,本府得不執行擴充,擴充條件如下:
(一)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00萬元整為上限。
(二)擴充期限:得視機關需要延長,以12個月為上限。
(三)各工作項目及規定以原契約規定辦理,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折扣值)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花蓮縣政府)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期起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止,其他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中華民國立案登記合格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
(1)技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或有效期執業執照(需列有交通工程技師項目)。
b.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之會員證。
(2)技術顧問公司:
a.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或政府機關發給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或法人組織證明文件(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原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b.執業於投標廠商技師執業執照(交通工程類科)。
c.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簡報日訂於開標後10日內召開,將於開標後電話或傳真通知,請廠商盡早準備簡報資料。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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