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履約期限屆滿時且尚未訂定新契約,機關得要求廠商延長維護期限且廠商應配合延長維護期限,並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廠商續約,惟延長維護期限以不超過1個月為原則。後續擴充項目包含本採購案都市計畫相關子系統之建置開發、擴充改版及維護、資料庫及圖資更新維護、軟硬體及設備維運等,後續擴充次數2次,每次1年,擴充期限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建設處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成立之目的、宗旨或任務須與本案標的相關者。
c.其他:無。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學校同意代表人投標之授權書。
■(3)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電腦工程業(E605)、資訊服務業(I301)等之一者。
附加說明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一併裝入外封套內投遞,以利本府查驗。
3.本府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地點,公開審查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結果當場宣布。
資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達一家以上,進行評選作業(祥評選需知);資格審查不合格廠商即不得參加後續之評選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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