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領有合法公司執照、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等相關行業或法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並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相關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切結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電子領標廠商須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6、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7、身分揭露表。(無須者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決標方式: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以價格最低者得標,並依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並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比價或議價。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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