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1年(至108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上限金額新臺幣301萬4,000元整。如108年度預算未獲議會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調整服務項目、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另內政部如於期間內更替系統設備,機關得調整後續擴充期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I3中類(資訊服務業)其中一項以上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且非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業決標之對象之廠商。
附加說明
1.花蓮縣政府107年度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簡稱本契約)已納編機關107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2.決標之日在107年1月1日之後者,依當期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契約價金。3.契約維護期間,因內政部戶役政資訊新系統設備正式上線運作,致須終止本委託資訊維護服務全部或部分契約時,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於機關指定日期終止全部或部分設備維護契約,廠商不得異議,應無條件同意,並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或請求其他賠償,未終止部分之系統設備,廠商應依契約辦理維護作業。但機關仍應按廠商當期維護服務期間依比例支付廠商維護服務費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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